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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炼钢用促进剂被海关鉴定为固态废料 律师:不构成走私犯罪

时间:2024-08-18 来源:资讯动态

  日前,北京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炼钢用促进剂”,重量60.7吨。天津新港海关关员查验发现货物状态为灰色粉末,混有少量不规则灰色固体,同时伴随着刺激性气味。经鉴定,该批货物为铝渣加工而成,其中的氮元素、金属铝含量不符合《冶金用钢渣促进剂》(YB/T 4703—2018)要求,属于我国禁止进境固态废料。

  1、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态废料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固体废物。

  2、非涉税类走私(如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称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案企业申报的名称“炼钢用促进剂”与实际货物相符,只是氮元素、金属铝含量不符合《冶金用钢渣促进剂》,故没有逃避海关监管。

  3、有人一听到固体废物,就认为又是走私洋垃圾,应属走私废物刑事犯罪案件,这是不对的。本案系因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被鉴别为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比如实务中很常见的:企业进口塑料再生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态废料,只作行政处理。

  4、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后续的处理:一是退运;二是面临海关行政处罚。公司能够通过行政争议渠道(听证、复议等)来解决此案。即使是行政案件,仍然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因为目前我国海关的行政处罚调查仍然由缉私部门负责。

  5、如果被认定为伪报行为,即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本案就非常有可能认定为走私废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不考虑诸如自首、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就主犯而言,走私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非危险类)的量刑如下表: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