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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县建新煤矿存在26项隐患被处罚!

时间:2024-08-30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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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1330米处、避难硐室内压风自救装置有6个压力表故障,在截止阀处于开启状态时,压力表不能显示压力数值;

  2.2024年4月7日现场测试3401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功能,当甲烷超限时,安全监控系统未能与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联动;现场测试3402辅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时,安全监控系统未能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联动;

  3.340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安装了四组跑偏传感器,输送机机尾处一组跑偏传感器距离托辊端部边缘100mm;3402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的防跑偏装置均超过托辊边缘20mm;

  4.340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第三组超前液压支架右前立柱初撑力不足,压力表显示压力数值为0MPa,低于《34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的24MPa;

  5.3401综采工作面一根3×16mm2橡套电缆冷补后,未经浸水耐压试验;

  7.2024年2月26日煤矿3402主运顺槽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传感器因线次的规定检查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设施整定;

  9.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340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转载机机尾处安设的应急广播通讯故障,不能清晰听见应急指令;340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的应急广播不能使用;

  11.未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3402主运顺槽和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12.矿井39台GJC4(B)型和4台GJC4矿用甲烷传感器,检定证书中检定依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该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17台GWD100煤矿用温度传感器检定证书中检定依据为JJF1183-2007(温度变送器),而非依据适用煤矿的MT/T1102-2009《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25台GTH1000型一氧化碳传感器检定证书中检定依据为《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915-2008),该规程适用于检测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的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的检定;

  13.3401综采工作面未按防灭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安设注氮管路,阻化剂使用未按照防灭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每天喷洒736千克,实际每天喷洒100千克左右;

  14.煤矿2023年未按规定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只培训40人;

  15.3-2煤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不能采集监测真实风速数据,传感器显示风速0.6米/秒,实测风速为1.12米/秒;

  16.矿井2024年4月7日中班瓦斯检查工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未按制定的瓦斯检查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进行瓦斯检查。随意变更瓦斯检查路线煤老空积水后,未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未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做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18.矿井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上下端头后方采空区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未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19.矿井未建立完善的封闭区观测制度,未定期有效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未进行漏风分析。3-2煤回风巷末端密闭墙内未压差观测数据错误;

  21.矿井3-2煤回风大巷末端密闭墙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喷浆体缝隙存在漏风,未查明漏风分布、流向和危险漏风通道,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处理;

  22.矿井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故障,不能够实现检测标识卡是不是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23.3402辅运顺槽掘进机司机武艳飞,3402主运顺槽掘进机司机赵海敏,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无证操作连采机和综掘机;

  24.3402主、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的排水电泵均未与排水管路连接,未形成排水系统;

  25.3402主、辅运顺槽的防爆灯具未按照每月1次的规定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26.3402主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停机检修期间未切断上级开关电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19)第4.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872-2000)第4.5.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第5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

  19.《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8.1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

  2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1.1-3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9.《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五万元的罚款(yen5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17.《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yen15,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处三万元的罚款(yen3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三万元的罚款(yen30,000.00);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2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yen10,000.00);

  26.《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yen16,000.00)

  府谷县建新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乌素沟村,法定代表人为吴喜林。位于陕西省府谷县西北约65km处,属于陕西省陕北侏罗纪煤田神府矿区的三道沟井田西南部,行政区划隶属府谷县老高川镇管辖。

  本矿井田内煤层埋藏稳定,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条件优越,2-2煤和3-2煤原煤,

  矿井井田面积15.2549Km2,批准开采2-2和3-2二层煤,保有资源量4473万吨,工业储量4331.5万吨,可采储量3130.4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26.8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综合机械化采煤,

备注:我厂专为离心铸管生产稀土镁硅合金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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